乡级人民政府其他主要管理职能及法律依据(共33项)

 

(摘自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临法办字[2006]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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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管理职能

法律依据

1

    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防止艾滋病的传播。依法履行报告职责,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

2

    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

    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照顾和扶助。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残疾人保障法》
 

4

    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妇女权益保障法》

5

    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未成年人保护法》

6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级、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7

    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助,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户口在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加强老年教育设施的建设,支持和弓l导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各类老年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指导、帮助老年人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适合老年人的健康有益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结合本地实际,将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鼓励、支持和资助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兴办各类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农村老年人申领《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办理。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8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牟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迅速实施动员,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兵役法》

10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

《民兵工作条例》

1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国动委的领导下,落实本管辖区域内的国防动员任务。对公民进行战争性质、目的教育,动员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支援前线。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法》

 

 

 

 

 

 

 

 

 

 

 

 

12

    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惠服务。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
    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农业法》

13

    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居)民进行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的教育,并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14

    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15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6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退耕还林条例》

17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森林防火条例》
 

18

    城镇个体工商经营者和非农业户籍的待业公民、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农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

19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植物保护工作,确定专职植物保护人员,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有害生物监测设施。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传递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组织当地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防治。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农业部门及时核实灾害和疫情,并逐级上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其他非化学防治技术,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

20

    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椎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满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水法》

21

    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活动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组织全民植树造林,鼓励种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植被;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计划地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耕地进行治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利(水保)站负责。

《水土保持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坚持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水文、气象、通信等设施的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防汛抗洪工作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落实自保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提供后勤保障。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3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河道防汛抗洪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两岸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工程进行培堤加固和汛期抢险。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24

    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加强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督检查,根据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的难易程度,划分分级监管重点,开展巡视检查。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

25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26

    开办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下乡镇煤矿企业,申报材料须曲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

27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8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不满16周岁的,凭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并根据本辖区暂住人口的数量及其分布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房屋出租户成立群众性管理组织。

《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29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宗教事务条例》

30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公路法》

3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根据节能目标,定期部署、协调、检查、推动节能工作,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广使用型煤和省柴节煤炉灶。对在节能及其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推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32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所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并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33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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