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行政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五)

 

----监督检查权(7项)

 

(摘自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临法办字[2006]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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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限    内    容

法律依据

1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落实,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被征地单位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分配,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

    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3

    用人单位和个体业主负责对招用的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其房客中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4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未通报避孕节育情况或者未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检查。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5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联名,可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并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罢免要求提出后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表决。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6

    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村民委员会不公告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公告。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7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提出询问,并可以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村民会议决定的;
    (三)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内容不真实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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