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行政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四)
----受委托执法权(4项)
(摘自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临法办字[2006]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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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权 限 内 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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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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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应当盖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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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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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