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行政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三)
----行政处罚权(5项)
(摘自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临法办字[2006]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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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权 限 内 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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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土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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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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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村镇广场、街道、集贸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100元以上1O00元以下罚款。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倒>第四十条 |
| 4 |
侵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法权益、挪用侵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产的,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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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