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行政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二)

 

----争议调解权(3项)

 

(摘自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临法办字[2006]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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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限    内    容

法律依据

1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辖;跨乡(镇)的,由县人民政府管辖。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未经人民政府调处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不得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

3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公民之间、公民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山林坐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跨乡(镇)的,可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对受理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应作出处理决定。山林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处理决定生效;拒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森林法》第十七条
《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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