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行政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一)
----审核、批准及备案权(30项)
(摘自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临法办字[2006]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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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权 限 内 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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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敢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
| 2 |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休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
| 3 |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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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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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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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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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8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约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 9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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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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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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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
| 13 |
严格控制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村庄和集填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 14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15 |
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以及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的,必须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工程设计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其对规划要求、工程设计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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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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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征兵工作。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将批准入伍的公民姓名张榜公布;对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征兵工作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
| 18 |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
| 19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
| 20 |
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当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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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的婚育证明。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婚育证明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
| 22 |
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送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
| 23 |
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名单,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 |
| 24 |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人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职数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副主任。具体职数,根据人口、地域、工作任务和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 |
| 25 |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罢免、被批准辞职或者职务自行终止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其当选证书。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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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固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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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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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家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收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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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后备资源的,由移民的集体经济组织与该土地的所有者签订协议,经土地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所在地属区人民政府管辖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该土地变更为移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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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镇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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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建房,以移民建镇点为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申办“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集镇、村庄建房,以移民建镇点为单位向乡级人民政府申办“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 |
《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